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20 浏览次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促进教学改革与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教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探索教育教学中出现的新问题,科学严谨,求真务实,锐意改革,开拓创新。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申请立项须填写项目申请书,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做到论证充分,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可操作性强,经费预算合理,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项目须由申请人所在院(系)教学委员会评审推荐,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第五条  教务处聘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形成立项方案,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批。校级以上项目还须报相应评审机构评审和批准。

  第六条  大学英语、思想政治理论课、艺术设计、高等数学等学校专项资助的项目以及质量工程项目下设的研究子项目,经学校认定后,按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对待,不再另行资助研究经费。

  第七条  申报时间以学校及有关部门、机构的要求为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对项目进行总体管理。学院负责项目具体的管理工作。教务处、学院以及项目负责人须签订三方合同约定各方职责。

  第九条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两年。中期检查工作由学院(系)组织开展。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学院将检查总结及阶段性成果报教务处备案,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进展情况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停止经费使用。项目若不能按计划进行,须书面说明原因,申请延长或中断。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要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研究和实践,统筹项目经费,并高度重视项目与实际工作的结合。

  第十一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做重大调整、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变更。违反者将撤消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的经费,并不得申报新一轮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校级项目经费采用分年度拨款的办法,按学院设立经费本。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后在计划财务处支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只能用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开支,如调研(项目检查时须提交调研报告)、资料费等,不能支付劳务酬金或其它与完成项目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十四条  国家、省部级教育管理部门及全国性教学研究会、学会或协作组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学校可根据情况提供配套经费。学校配套经费的管理同上。

  第十五条  对于中期检查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学校将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各院(系)立项资助项目总经费的5%,作为教改研究项目的管理经费,由各院(系)统一使用。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学院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验收表》,附研究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结题验收工作由学院组织。学校将按照项目数的30%进行抽查。研究与实践成果较为突出的项目可申请组织鉴定。所有项目都必须有不少于2篇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参加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结果存入教师业务档案,同时纳入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检查原因,限期半年内完成。在项目未完成之前,不能再次申报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学校独立资助的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成果归属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其它成果按投资比例,学校享有一定的所有权。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转让,否则视为侵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定期地召开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交流,促进优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按有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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